西安市垃圾分类(西安市垃圾分类最新标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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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废弃的有机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和果蔬、水产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等。第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资源化、无害化管理。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资金投入,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标准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对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联席会商制度,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协调处理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
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以及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负责对有害垃圾非豁免环节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本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活动。第二章 宣传引导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增强市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宣传方案,做好辖区内的宣传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通过媒体、户外广告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督促旅行社对所属人员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教育。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市流动人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引导流动人口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
交通运输、轨道交通等单位可以科学利用站场和车辆视频等方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西安市垃圾分类的分类原则是什么?
西安市垃圾分类的分类原则如下:
1、捆绑服务,注重绩效
在居民还没有自愿和自觉行动而居(村)委和政府的资源又不足时,推动分类排放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企业介入。
但仅承接分类排放难以获利,企业不可能介入,而推行捆绑服务就能要解决这个问题。将推动分类排放服务与垃圾收运、干湿垃圾处理业务捆绑,可促进垃圾分类资本化,保障企业合理盈利。
2、分而用之
3、因地制宜
4、自觉自治
5、减排补贴,超排惩罚
扩展资料:
垃圾分类是对垃圾收集处置传统方式的改革,是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和环境状况恶化的局面,通过垃圾分类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垃圾资源利用,减少垃圾处置量,改善生存环境质量,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迫切问题之一。
垃圾增多的原因是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各项消费增加。据统计,1979年全国城市垃圾的清运量是2500多万吨,1996年城市垃圾的清运费是1.16元/吨,是1979年的4倍。
经过高温焚化后的垃圾虽然不会占用大量的土地,但投资惊人,可利用垃圾分类在源头将垃圾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的清运和回收使之重新变成资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垃圾分类
西安市垃圾分类有几种?
西安市垃圾分类有四种。
分别为可回收、有害、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种,垃圾分类需要做到的是分类精细,回收及时,管理到位,措施得当,人人自觉,认真细致,废物利用,节能环保。
其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扩展资料:
西安市垃圾分类过程中,要理顺垃圾分类工作的环节及相互关系,做到分工细致、流程简化、条理缜密、管理有序。
垃圾分类是按一定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驳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必须协调推进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驳运环节,还必须同时推进分类收运环节和分类处理环节。
环节的主体、作业内容及要求各不相同,应区别对待、理顺相互间关系,尤其要理顺主体之间的关系。分类储存和分类投放的主体是公众,分类驳运的主体是区域管理者,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的主体是企业,制度设计应保证这些主体之间形成相互促进、相互监督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垃圾分类
西安市垃圾分类的目的是什么?
垃圾分类,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1]
垃圾在分类储存阶段属于公众的私有品,垃圾经公众分类投放后成为公众所在小区或社区的区域性准公共资源,垃圾分类搬运到垃圾集中点或转运站后成为没有排除性的公共资源。从国内外各城市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来看,大致都是根据垃圾的成分、产生量,结合本地垃圾的资源利用和处理方式来进行分类的。
西安什么时候开始垃圾分类?
西安市垃圾分类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今年4月16日,西安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西安垃圾分类将进入有规可依的“时代”。
继上海之后,陆续还有很多城市将实行垃圾分类。《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不断走进社区和学校等处。
扩展资料: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中对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每个住宅区应至少设置一个“可回收物”和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在西安街头以区为单位设置的街面垃圾桶,均设置有“可回收”“不可回收”“有害垃圾”3个收集容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厨余垃圾,指家庭、餐饮经营场所、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有机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生态环境、农业、住建、商务、发改、资源规划、财政、市场监管、公安、交通、教育、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因地制宜,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及管理模式,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纳入城乡一体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县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将生活垃圾转移到其他区县集中处理的,移出地应当向接受地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地环境治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村民、居民的环境污染补偿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教育,培养和提高学生、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第十二条 本市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第十三条 鼓励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资源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区域详细规划,按年度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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