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有哪些特殊情形(盗窃罪属于什么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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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有哪些特殊情形
、盗窃罪哪些特殊情形 根据刑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指非占目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盗窃公私财物行盗窃罪几特殊情形: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根据行盗窃使用信用卡数额认定 (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口退税、抵扣税款其发票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牟利目盗接通信线路、复制电信号码;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电信设备、设施使用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电信卡非充值使用造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 (五)盗用公共信息中国络中国帐号、密码中国造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 (六)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依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构盗窃罪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择重罪处罚 (七)盗窃使用电力设备同构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择重罪处罚 (八)盗窃其财物盗窃机车辆犯罪工具使用盗机车辆价值计入盗窃数额;实施其犯罪盗窃机车辆盗窃罪所实施其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实施其犯罪偷机车辆犯罪工具使用偷机车辆送原处或者停放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按照其所实施犯罪重处罚 (九)练习车、游乐等目偷机车辆并机车辆丢失盗窃罪定罪处罚;偷机车辆程发交通肇事构犯罪构其罪应交通肇事罪其罪实行数罪并罚;偷机车辆造车辆损坏按照刑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机车辆情节轻微认犯罪 (十)实施盗窃犯罪造公私财物损毁盗窃罪重处罚;构其犯罪择重罪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盗窃罪采用破坏性手段造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犯罪应盗窃罪构其罪实行数罪并罚 (十)盗窃技术等商业秘密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十二)骗孩包或者用硬币投币机骗取钱物盗窃罪定罪 二、盗窃罪轻量刑情节哪些 盗窃罪量刑称刑罚裁量指根据刑规定认定盗窃罪基础犯罪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及判处重刑罚确定与裁量 ()于未犯罪应综合考虑未犯罪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机目、犯罪龄、否初犯、悔罪表现、经历贯表现等情况予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满十六周岁未犯罪减少基准刑30%-60%; 2、已满十六周岁满十八周岁未犯罪减少基准刑10%-50%. (二)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实行程度、造损害、犯罪未逞原等情况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50% (三)于犯应综合考虑其共同犯罪位、作用及否实施犯罪实行行等情况予宽处罚减少基准刑20%-50%;犯罪较轻减少基准刑50%或者依免除处罚
盗窃案件几种特殊情形的定性分析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有以下几个特殊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后使用信用卡的数额认定。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
6、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7、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8、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9、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10、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11、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12、骗小孩子的包或者用硬币从投币机里骗取钱物的,也以盗窃罪定罪。
盗窃罪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盗窃罪认定的情形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如何量刑,盗窃罪的特殊情形有哪些,怎样
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哪些情形成立盗窃罪
构成盗窃罪的五种情形: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3、入户盗窃;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携带凶器盗窃;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应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这些在办案实践中应当由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是扒窃。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哪些情形构成盗窃罪
下列情形会构成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的;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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