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是什么意思(改土归流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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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什么意思 改土归流介绍
1、改土归流,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又称土司改流、改土设流、废土改流。
2、始于明代中后期,是指将原来统治少数民族的土司头目废除,改为中央政府派任流官。
3、自雍正时起,清政府在西南大规模地推行“改土归流”政策,逐步取消土司世袭制度,任命有任期、可调动的流官,随之进行清查户口、丈量土地、核实赋税等工作。
4、土改归流强化了清政府对西南地方各民族的管理,推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治理、版图开拓与巩固的重要政策。
什么叫做“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就是把少数民族土司管理的方式改为政府官员管理方式。
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流官由朝廷中央委派。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统治。改革后,还是有些土司掀起叛乱,最大规模的是乌蒙土司的叛乱。
改革原因:
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统治者大多主张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朝在西南和中东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管理制度,它是由唐宋时期的羁縻州县制发展而来的,就是任命少数民族的首领为土司、土官。
授予他们按照当地的传统习惯对所辖地区进行统治的权力.官职世袭,一句话,就是“以土官治土民”。在边境地区,朝廷甚至允许土司保有军队。
土司制度在生产力水平不高、交通不便、民族文化差异巨大的情况下。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土司世代为官,独霸一方,更有一些土司专横不法。
对境内人民实行政治压迫和经济掠夺.土司之间为争权夺利挑起械斗或战争,导致生灵涂炭,对朝廷也叛服无常。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司制度已日益腐朽落后,废除它已成为必然。
明朝就已经开始酝酿取消土司制度,改为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府、厅、州、县等机构,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直接管理,这种方法被称为“改土归流”。
早期的改革是缓和的。如遇到土官绝嗣、土官之间互相仇杀或叛乱被平定、土官犯罪革职等.当地的土司制度即被废除,改由流官接任。
扩展资料:
改革结果:
改土归流后,部分上层土司不甘心失败,时刻图谋复辟。而有些清军在新地区肆行抢掠,有的流官不善于经理,骤然增加赋税,兴派徭役,自身又贪赃勒索。
加之新设营汛部伍大多从邻近地区抽调而来,致使原来地区力量空虚。这不仅使原土司有了叛乱的口实,也给了他们以可乘之机。
雍正十三年(1735年)春,贵州古州﹑台拱地区苗民上层鼓动百姓发动叛乱。叛乱者深入丹江﹑黄平﹑凯里等厅州县,雍正帝派兵镇压未果。
乾隆帝继位后,任命张广泗为七省经略,于乾隆元年(1736年)平定叛乱,清廷下令取消新区赋税,按当地习惯审理民事纠纷,以巩固对改土归流地区的统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是怎么回事?有什么作用呢?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弄清楚,改土归流中的土到底是什么意思,这里的土一般指的是土司,土司存在于我国西南部的山区,在西南山区,各个聚集的部落根据血缘远近组成同盟,然后由头领统一管理,这样的制度导致当地土司成为了当地的土皇帝,由于群山阻隔,交通不便,这些部落之间也很少会有规模很大的战争,当然了,当部族缺东西的时候,土司也会带人出去掠夺物资。相对之下,土司的地位非常稳固,也都成为了世袭制。(西南山区,交通不便,能够接受教育的只有上层社会的人,也就是土司这类阶层,所以当时各部族的政治结构很稳点。)
随着封建王朝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皇帝认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可在西南山区,这些部族偏偏只听土司的话,税只交给土司,这就让皇帝很不满意,在这里就算是皇帝来了,当地的人也不认识呀。所以历史上的很多都有类似于改土归流的政策,只不过限于客观条件,效果非常不显著。
在清朝雍正时期,雍正皇帝开始大规模施行改土归流,使用暴力手段消灭当地土司,然后让流动的官员进行管理,这就是改土归流。改土归流的过程十分残忍,于是乎,土司成为了只存在于历史上的词语。
改土归流完成后,全部用流官管理,这样做的作用就是让这些地区全部纳入到了皇帝的管辖范围内,国家能够享受到这些地区的税收,也能够向这些地区摊派徭役。
改土司归流官后,中央集权对这些地区的控制大大加强,因为流官在任期到后就要离开这个地方,与世袭的土司相比,流官更有利于皇帝的统治。
改土归流是什么朝代施行的
改土归流主要是明清两朝施行的。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是清朝。
改土归流是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又称土司改流、改土设流、废土改流,始于明代中后期,是指将原来西南地区统治少数民族的土司头目废除,改为朝廷中央政府派任流官。
改土归流是就是把少数民族土司管理的方式,变成汉族式的官员管理方式。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流官由朝廷中央委派。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统治。改革后,还是有些土司掀起叛乱,最大规模的是乌蒙土司的叛乱。
“改土归流”,自明代中叶以后便逐步开始。它是在土官与封建王朝的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下产生的。这个矛盾,唐、宋以来就长期存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土官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要。广大人民不断的反抗斗争又动摇了土官制度的统治。与此同时,土官又日益与封建王朝闹对立,反对封建王朝对它的管辖。这种有损于封建王朝国家统一的行为,明王朝自然是不能容忍的。于是“改土归流”是势在必行的了。
为了解决土司割据的积弊,雍正四年(1726),云贵总督鄂尔泰建议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雍正帝对此甚为赞赏,令其悉心办理。六年,又命贵州按察使张广泗在黔东南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在废除土司世袭制度时,对土司本人,根据他们的态度给以不同的处理。对自动交印者,酌加赏赐,或予世职,或给现任武职。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并将其迁徙到内地省份,另给田房安排生活。在设立府县的同时,添设军事机构。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同时废除原来土司的赋役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土民所受的剥削稍有减轻。改土归流的地区包括滇、黔、桂、川、湘、鄂6省,所涉及的民族有土家族,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瑶族、水族等。云南、贵州改土归流的目标,到雍正九年基本实现。改土归流废除了土司制度,减少了叛乱因素,加强了政府对边疆的统治,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改土归流什么意思?
改土归流是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地区的统治。
历史背景
清朝 雍正年间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元朝开始实行的土司制度﹐弊病很多﹐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统治者大多主张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康雍乾时期﹐清朝国力强盛﹐雍正帝又是锐意进取的君主﹐因此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的条件已趋成熟。
具体过程
雍正四年(1726)﹐云贵总督鄂尔泰数次上书﹐全面阐述改土归流的必要﹐奏请立即推行。他建议对不法土司用计擒为上﹐以兵剿为次﹔使其自动投献为上﹐勒令纳土为次﹔既要用兵﹐又不专恃用兵。以武力相震慑﹐力争以政治手段解决。他要求调整云﹑贵﹑川等省边境的不合理的行政区划﹐以便统一事权﹐使地方官相机行事。雍正帝对此甚为赞赏﹐令其悉心办理。同年五月﹐首先平定贵州长寨土司的叛乱﹐设立长寨厅(今贵州长顺)。不久﹐清廷将原隶属四川的乌蒙﹑镇雄﹑东川三土府划归云南。鄂尔泰派游击哈元生领兵摧毁了叛乱的乌蒙土知府禄万锺﹑镇雄土知府陇庆侯的势力﹐改设乌蒙府(后改称昭通府﹐今云南昭通)﹑镇雄州。云贵改土归流的巨大声势﹐很快冲击到广西地区。五年﹐清廷以威慑力量革去泗城土知府岑映宸的职务﹐在其属南盘江以北地区设置永丰州(今贵州贞丰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划归贵州统辖。雍正帝为使云贵广西的改土归流事务得以统一筹划﹐特于六年底任命鄂尔泰为云﹑贵﹑广西三省总督。同年﹐命贵州按察使张广泗在黔东南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张广泗带兵深入黎平府古州(今贵州榕江)﹑都匀府丹江(今贵州雷山)苗﹑侗等族村寨﹐设厅﹐置同知﹐理民事。与云贵广西接界的湖南﹑湖北﹑四川等省的土司﹐本来就靠近内地﹐势力有限﹐在形势压力下﹐纷纷请求交出世袭领地及土司印信﹐归政中央。于是在各该省长吏经营下改设村县。在废除土司世袭制度时﹐对土司本人﹐根据他们的态度给以不同的处理。对自动交印者﹐参加赏赐﹐或予世职﹐或给现任武职。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并将其迁徙到上述六省以外的内地省份﹐另给田房安排生活。在设立府县的同时﹐添设军事机构﹐如云南增设乌蒙镇﹑昭通雄威镇﹑普洱元威镇﹐贵州增加古州镇﹑台拱镇﹐广西另设右江镇﹐湖广添永顺协﹑永绥协等。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原来土司只交纳很少的贡赋﹐而将残酷掠夺属民所得的大量银两尽收于己。改土归流后﹐变革赋役方法﹐废除原来土司的征收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土民所受的剥削稍有减轻。改土归流的地区﹐包括滇﹑黔﹑桂﹑川﹑湘﹑鄂六省﹐其中贵州省改土归流的地区之广﹐大约相当于原设府县的面积。改土归流所涉及的民族很多﹐有壮族、彝族﹑苗族﹑哈尼族、布依族﹑侗族﹑瑶族﹑水族等。
结果
改土归流后﹐部分上层土司不甘心失败﹐时刻图谋复辟。而有些清军在新地区肆行抢掠﹐有的流官不善于经理﹐骤然增加赋税﹐兴派徭役﹐自身又贪赃勒索。加之新设营汛部伍大多从邻近地区抽调而来﹐致使原来地区力量空虚。这不仅使原土司有了叛乱的口实﹐也给了他们以可乘之机。十三年春﹐贵州古州﹑台拱地区苗民上层鼓动百姓发动叛乱。叛乱者深入丹江﹑黄平﹑凯里等厅州县﹐雍正帝派兵镇压未果。乾隆帝继位后﹐任命张广泗为七省经略﹐于乾隆元年(1736)平定叛乱﹐清廷下令取消新区赋税﹐按当地习惯审理民事纠纷﹐以巩固对改土归流地区的统治。雍正朝的改土归流还只是在西南少数民族的部分地区实行﹐未改流的地方还不少。(据,《清史稿》中华书局1986版,第十三卷,志九十五,食货一之户口田制,三四八二页有,乾隆二十二年“甘肃番子土民,责成土司查察”,可引为佐证。)即使改流处﹐也还保留原土司的残馀势力﹐他们仍能不同程度地控制原来的属民﹐但改土归流废除了土司制度﹐减少了叛乱因素﹐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边疆的统治﹐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中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是什么意思?
改土归流是指把西南部原有的世袭土司制为流官制。又称土司改流、改土设流、废土改流。土司制度是在唐朝时期羁縻制度的延续,元朝时逐渐演化完善为土司制度,明朝时土司制度达到高峰。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雍正四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建议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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